企业用工自主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相结合原则来保护改制企业职工权益。
择业平等、自由、不允许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对劳动者自由择业进行非法限制或干涉。劳动者通过与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集体合同,保障劳动合同的公平性。用工自主权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与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相适应的权利,是企业法律人格化的一个重要侧面。这两项权利共同融于就业法律关系之中。但是,两项权利的平等赋予并不当然意味着就业关系的稳定和协调。行政干预下的就业分配以及就业歧视,均可能对其中一项权利构成侵害。在坚持稳定劳动关系的原则下,以具体的法律规范来调整权利的合法行使。对行政干预下的就业分配以及就业歧视,必须由劳动行政监察部门予以纠正。同时,通过“三方机制”、集体合同等形式,自觉实现用工自主与择业自主之间的结合,妥善解决好劳动关系的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