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改制企业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有什么方法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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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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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保护改制企业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有什么方法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保护改制企业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有什么方法

一、保护改制企业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有什么方法

保护改制企业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方法如下:

1、在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章程中可制定更为严格的规定,以制约大股东的行为。

2、针对公司法中章程规定的诸如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等规定得较为简单或不完善的地方可以细化,具有可操作性。

3、建立公司财务、政务公开制度。

4、赋予普通股东更多的知情权、调查权。

5、对公司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六十条的强制性规定时,可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措施。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什么方法可以有效保护隐名股东的利益

第一、采用书面协议明确显明股东和隐名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隐名投资者是拟投资公司的实际股东,显名股东只是代为持有股权

(2)隐名投资者可以随时要求显名股东将股权变更登记至自己或指定的第三方名下;

(3)如果拟设立公司不能成立或隐名投资者无法变更为注册股东,则隐名投资者享有要求返还投资款的权利;或者在公司发生资产增值时,享有要求按比例返还投资增长价值的权利;

(4)显名股东因持有股权所享有的利益,如公司利润等,应支付给隐名投资者;

(5)未经隐名投资者同意,显名股东不得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并就此约定相对严格的违约责任

第二、争取与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股权代持的知悉和同意。

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只在双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满足“与其他股东达成设立公司或继续经营公司的合意”的实质要件。

第三、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隐名投资者在进行出资并设立公司后,应当积极参加公司经营管理,委派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参与公司经营决策。

第四、关注显名股东持股情况,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

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公司法怎么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利

《公司法》通过下列措施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1、保证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2、保证股东可自由地转让股份权利。

3、中小股东有席位保障及话语权。

4、特殊情况下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解散公司。

5、可以提起直接诉讼

6、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7、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一股一表决权

《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对于保护改制企业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有什么方法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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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改制企业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方法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保护改制企业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方法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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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改制企业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哪些方法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保护改制企业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哪些方法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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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中小股东如何保护权益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中外合营企业及中外合作企业设立过程中,出资较少或提供合作条件较少的小股东往往因其为小股东而不能很好保护自己的权益。但是除了法律有明文规定外,例如对董事会成员比例的规定等,同大股东一样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小股东也可以充分保护自己在合营企业或合作企业中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以合营企业为例,从实务的角度予以分析。 一、必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的事宜《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以及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等事宜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法律规定的这些事宜都是关系到公司根本利益的重大事宜,因此法律对其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但是对于关系到公司重大利益的其他事宜,特别是直接或间接关系到投资各方利益的重大事宜,合营各方特别是小股东,也可以要求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全体董事的一致通过才可作出决议。 在召开董事会会议时,由于小股东的出资比例较小,通常其对某些重大事宜(这些事宜往往与小股东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的不同意见,可能就会因董事人数比例较少的劣势而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小股东可以同大股东协商,将某些特别约定的事项也纳入需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批准的重大事项之列。至于特别约定的具体事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例如将合营企业一定百分比的可分配利润分派给各方的决定,财会制度的重大变更,三项基金比例的提取,总经理的撤换,关联协议的签订,业务计划及年度预算的批准及变更等。   二、跟随转让权合营企业设立后,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股东可能会转让其股权。如果小股东与大股东设立合营企业是基于大股东自身特有的优势,如商誉、影响等,当大股东转让其股权时,小股东就可以与其约定跟随转让权(“TgAlogRight”)。关于跟随转让权的具体内容,合营各方可以约定,如果大股东希望转让其拥有的合营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若小股东不希望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小股东有权但没有义务按照转让股权占大股东在合营企业所有股权的比例以及转让通知规定的条件,以同等的对价向该受让方出让其在合作企业中同等比例的股权。如果大股东转让的股权超过其在合营企业中所占股权的一半以上,则小股东可以按有关规定向受让方出让其在合营企业中的全部或相应比例的股权。向小股东送达转让通知后60天内,小股东应作出书面回复,说明其是否选择行使跟随转让权。若小股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则视为小股东同意大股东向受让方的股权转让,且放弃行使跟随转让权。   三、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权限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都是由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及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的,他们的经营管理活动对合作经营企业的存续发展起着最直接、最关键的作用。因此,在设立时合营各方应在企业章程中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这样就可以避免因职责及权限的模糊不清、董事会授权过大而导致这些高级管理人员对合营企业实施某些不利行为,从而影响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仲裁机构的挑选由于合营合同是根据中国法律起草签订的,合营企业也是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设立的,对于合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基于经济效率及实际可操作性,小股东可以与大股东协商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处理纠纷。其原因有几点: 首先,合营企业的法律依据是中国法,合营合同报批文本的语文通常以中文为准,约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处理纠纷将更有利于对法律的把握及文本的理解,毕竟中国法律方面的专家多在中国,而不是在外国。 其次,相对于其他仲裁委员会来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近二十年已经处理了许许多多的合营及合作纠纷,因此其在处理合营及合作纠纷方面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再次,合营企业是设立在中国境内的法人,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纠纷,更有利于了解合营企业的设立、经营情况。 最后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纠纷也有利于节约纠纷解决的成本。 五、仲裁员的选择确定了处理纠纷的仲裁委员会后,合营各方各选择一名仲裁员。在选择第三名仲裁员时为保证仲裁的公正、公平性,小股东可以与大股东约定选定的仲裁员不得包括那些具有合营各方国籍的仲裁员,而且也不能包括那些具有合营各方控股母公司国籍的仲裁员。例如一家中国公司(母公司为中国公司)与一家荷兰公司(母公司为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一家合营企业,起草仲裁条款时就可以约定,“对于仲裁员的指定,合营双方应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合营双方共同指定,但该名仲裁员必须为具有非合营双方司法管辖地国籍的,且亦非中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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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改制企业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有哪些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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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维护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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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国企改制的股份制企业,董事长没有履行
[律师回复] 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按公司法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由国家委派的董事以及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董事外,公司董事由股东会进行选举和更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因此,董事长是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的公司,董事会有权罢免董事长,但不能开除董事长,董事长被罢免之后仍是董事,罢免其董事身份须由原选举机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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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后,还有股份制的变吗?
[律师回复] 第 一、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并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第 二、清产核资 主要是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对企业各项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 第 三、界定企业产权 主要是指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企业国有资产负有多重财产权利,权利结构复杂,容易成为纠纷的源头,所以需要对其进行产权限定。 第 四、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是指为资产估价,即经由认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目的,遵循法定标准和程序,科学的对企业资产的现有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以报告形式予以确认。 第 五、财务审计 资产评估完成后,应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改制前三年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第 六、认缴出资 企业改制后认缴的出资额是企业经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的价值。既包括原企业的资产换算,也包括新认缴注入的资本。 第 七、申请登记 此登记既可以是设立登记,也可以是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予以登记,并发放新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的日期为企业或公司成立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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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是一家国有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国有参股,并实际控制),现如今想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有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国有企业改制流程大概如下:
一、拟定方案
由企业向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提出改制申请,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作出同意改制批复。
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
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企业向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提出书面身躯改制评估立项申请,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同意、批复后,报同级国资部门办理评估立项。
三、资产损失审批
改制企业对资产评估中经中介机构认定的资产损失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对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进行审核后签署意见分别报同级国资、财政部门审批。
四、审核职工经济补偿、安置费标准
劳动社保部门对企业职工安置分流方案进行审批,对有关补偿标准进行核准,并出具核准意见。
五、进场交易
批准产权转让进场交易。资产规模较小的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进场交易由授权营运机构或产权管理单位批准,资产规模较大的大中型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进场交易由市国资办批准。
六、签订协议、缴纳认购资金
按照文件规定政策计算后,由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与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协议书。
七、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资产处置批复后,改制企业到同级国资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八、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资产处置批复及产权变更、注销登记后,改制企业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新设、变更或原企业注销手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四十条 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 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载明改制后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股权变动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选聘等事项。
  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
  企业改制涉及以企业的
我单位是一家国有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国有参股,并实际控制),现如今想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有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国有企业改制流程大概如下:
一、拟定方案
由企业向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提出改制申请,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作出同意改制批复。
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
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企业向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提出书面身躯改制评估立项申请,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同意、批复后,报同级国资部门办理评估立项。
三、资产损失审批
改制企业对资产评估中经中介机构认定的资产损失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对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进行审核后签署意见分别报同级国资、财政部门审批。
四、审核职工经济补偿、安置费标准
劳动社保部门对企业职工安置分流方案进行审批,对有关补偿标准进行核准,并出具核准意见。
五、进场交易
批准产权转让进场交易。资产规模较小的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进场交易由授权营运机构或产权管理单位批准,资产规模较大的大中型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进场交易由市国资办批准。
六、签订协议、缴纳认购资金
按照文件规定政策计算后,由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与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协议书。
七、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资产处置批复后,改制企业到同级国资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八、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资产处置批复及产权变更、注销登记后,改制企业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新设、变更或原企业注销手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四十条 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 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载明改制后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股权变动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选聘等事项。
  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
  企业改制涉及以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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