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第2项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条指出:“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包括“假婚族”在内的同居关系,随时都面临着自动解除的危险,甚至不受法律保护。兴东虽对王芬不公,王芬觉得很“冤”,但也只能无可奈何。
相关法律知识:
同居,是指两个人出于某种目的而暂时居住在一起,现一般用于异性之间。同居跟结婚不一样,结婚是获得了法律的承认的夫妻关系,是不可以随便解除关系而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种行为,可以随时出于当时人的意愿而终止关系。同居各方都没有任何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