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死亡后,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到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公民户口注销手续: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殡仪馆、寺庙、道观出具的火化证明;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认定书;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核实材料;在境外死亡的,驻外使领馆或驻外机构出具的证明(属外文的,须附中译文),在境内有单位的,还须出具所在单位确认函;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申报义务人申请办理公民死亡户口注销手续的,应持上述规定的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窗口申报,并填写《死亡公民户口注销申请表》。派出所窗口予以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