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根据我国现实特点,耕地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家庭成员内部对承包经营权应该是共同共有关系。家庭内部因为土地承包发生纠纷无法达成协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因土地承包家庭内部纠纷谁来解决,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土地承包家庭内部纠纷谁来解决呢,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就是一种财产权,共同承包人有权请求法院依法对财产权进行分割。土地是农民的耐以生存的物质保障,土地承包给农民带来了更多的收益,但是也伴随结婚、生育、死亡等的变化,承包户家庭内部不可避免的会发生纠纷。解决土地承包家庭内部纠纷势在必得。如果直接有法院来判决,不仅会增加家庭内部更多的矛盾,还会叛离道德的底线,失去立法的根本。所以土地承包家庭内部纠纷我们主张是现在家庭内部协商,不愿协商的由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