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不一定就等同于非全日制用工。
如果双方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但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违反了小时工关于工作时间及劳动报酬的相关规定,就应根据实际用工情况判断是否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而不是简单地认为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即属于小时工。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
1、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为单位计算劳动报酬,且在同一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非全日制员工可与一个或多个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员工若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作为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能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非全日制用工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后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6、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7、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中社会保险可以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由劳动者自行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