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宣告企业破产之前,破产可否请求撤回破产申请
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对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裁定,当事人对该裁定不得上诉。
人民法院准予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在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之前,因破产申请所引起的损失,由破产申请人承担。
破产申请案件能否撤销
依照本法的规定,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破产程序并未开始,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后,破产程序才开始。因此,本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申请人则不得请求撤回申请。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撤诉。
但是破产案件与一般的民事诉讼有所不同。法院一旦受理了破产申请,即是初步认定债务人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无论是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还是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所涉及的利益关系便不限于申请人,已经超出了申请人的范围。在债务人有破产原因时,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也依赖破产程序来保障,如果允许申请人在破产申请受理以后撤回申请,一是会损害债权人整体的利益;二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作出以后,要发布公告,通知债权人等有关当事人,债权人对债权进行申报,人民法院要采取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等等。一系列的法定程序已经开始进行。如果这时允许申请人撤回申请,会造成损失。
企业申请破产需提交什么
企业法人申请破产,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 要求破产还债的书面申请;
(2) 企业主体资格的证明,需提供最新工商登记单;
(3) 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供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定企业破产的决议文件;
(4) 企业成立时投足资本的验资报告,有追加投资的,还要提供追加部分投足的验资报告;
(5) 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6) 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部门对企业审计后作出的企业资不抵债的审计报告;
(7) 企业至破产申请日上月末的资产平衡表、资产负债表等有关会计报表;
(8) 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清单(列明财产名称、规格、处所和价值等)、无形资产情况(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和企业投资情况(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联营企业、独资公司等);
(9) 由专门评估机构作出的企业现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企业有固定资产的,提供相应产权证明(如房产证等);
(10) 企业开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11) 企业债务人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必要内容)、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12) 企业债权人情况表,列明企业债权人的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必要内容)、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13) 企业为他人以及他人为企业提供担保情况;
(14) 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15)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破产申请撤回的时间
关于破产申请撤回的时间,应从我国《破产法》关于破产程序的规定中来分析认定。《意见》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8条和第3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破产案件中,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以后,人民法院要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才予以立案,由此开始破产程序,而立案也只意味着破产程序的开始而不注定债务人破产的命运,是否对债务人宣告破产,要依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结果而定,如果法院一旦作了债务人破产宣告的裁定,那么就是法院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了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宜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就陷入破产倒闭的境地,同时意味着破产程序转变为纯以清算分配为目的,不能以任何方式退回到破产宣告前的状态,而只能按清算程序进行下去。因此,破产申请的撤回必须在破产宣告前提出。如前所述,破产宣告前有破产案件的受理前和受理后两个阶段,在破产案件未立案之前,申请人当然有权撤回其破产申请,而且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不必对其撤回进行审查;而在破产案件立案之后,申请人对破产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应对此撤回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