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原告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有关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必须中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第105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因此,按照以上有关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以后,该执行案件就应裁定中止执行。在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以后,人民法院则应依法裁定终结执行。但这并不意味着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就此而消失,申请执行人可以按照《企业破产法》以及《民事诉讼法》中的企业破产还债程序,作为被执行人的债权人应当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和该破产企业的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并积极参加债权人会议,按照破产还债程序,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