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月内没有处理结果,可以起诉。
法律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