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工作时间超时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按照全日制工处理。持该观点的人认为,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来讲,只要每周累计工作时间超过24小时就不再适用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而是适用标准劳动关系的规定,这也是国际上通常采用的办法;
第二种方式是按照加班加点处理。即超过非全日制法定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支付超时加班工资。该观点的支持者认为,非全日制工与全日制工最大的区别之一就在于用工时间的长短,如果超过法定工时标准就按照全日制用工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过于苛刻。将超过双方约定工时总和的工作时间确定为超时加班,由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更有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也符合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点。
对于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第一种处理方式过于简单化,并且对用人单位有失公允;第二种处理方式则容易纵容用人单位滥用非全日制用工,从而肆意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