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治疗或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参保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时起付标准按下列比例递减:第一次100%、第二次50%、第三次及以后无起付线。职工起付标准确定为:
1.一级医院(含一级以下):300元;
2.二级医院:500元;
3.三级医院:800元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符合城镇职工医保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不含起付标准),按医院等级计算,职工个人负担比例如下:
1.贵医、省医和省肿瘤医院:在职职工14%,退休职工7%;持特殊病种证的在职职工为12%,退休职工为6%。
2.其他三级医院:在职职工为9%,退休职工为
4.5%;
3.二级医院:在职职工为4%,退休职工为2%;
4.一级医院:在职职工为3%,退休职工为
1.5%。在一个年度内只设一次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按定点医院级别标准执行。
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患者个人按比例支付。
糖尿病(合并心、脑、肾及神经系统慢性病变)、脑卒中后遗症(脑出血、脑栓塞、脑血栓引起)、肝硬化(失代偿期)、肺结核病、帕金森氏病、原发性高血压(合并心、脑、肾损害)、冠心病(合并心肌梗塞、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合并肺心病、呼吸衰竭)、甲亢(合并浸润性突眼、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重症肌无力共11个病种,实行每人每年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1.2万元,超过
1.2万元以上的费用按普通门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