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申请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我不服,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吗?答: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此如果你超过申请时效提出仲裁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但是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你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法院对超过仲裁申请期限 ,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此,法院应当受理你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