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哺乳期用单位依照《劳合同》第四十条规定裁员 用单位违解除或者终止劳合同劳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合同用单位应继续履行;劳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合同或者劳合同已经能继续履行用单位应依照经济补偿标准二倍向劳者支付赔偿金 《劳合同》 第四十二条 劳者列情形用单位依照本第四十条、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合同: ()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诊断或者医观察期间; (二)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丧失劳能力; (三)患病或者非工负伤规定医疗期内; (四)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 (五)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且距定退休龄足五; (六)律、行政规规定其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者本单位工作限每满支付月工资标准向劳者支付六月满按计算;满六月向劳者支付半月工资经济补偿 劳者月工资高于用单位所直辖市、设区市级民政府公布本区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限高超十二 本条所称月工资指劳者劳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月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合同劳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合同用单位应继续履行;劳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合同或者劳合同已经能继续履行用单位应依照本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