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限制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一定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内,利用在职期间掌握或者获取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从事与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行为。
一般来说,竞业限制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措施,既规定于《劳动合同法》中,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畴,故竞业限制违约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且由于该行为侵害了用人单位的财产性权益,亦为侵权行为,属于违约、侵权请求权竞合的特殊情形,用人单位可依法择一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