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深入的一些看,裁定的问题除了涉及程序事项外,它涉及的主体也和判决不同,众所周知所谓判决是一方居中裁判有争议的双方或更多方,所以它的主体一般是三方或三方以上,只有法官运用了自由裁量权才可以称之为判决的过程适用判决,但是裁定则未必,一般的程序事项是法官与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对弈,在此过程中并不涉及第三方,这样两方之间的协商或指令行为用裁定,那么裁定为什么不可以上诉呢?很显然,裁定就是法官对于一方的较量并不是法官履行实体法意义中的居中裁判行为,既然不影响另一方的权利和义务,那么法律就无需规定裁定的可上诉性,这也是基于法律效率价值的考量,但是对于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这三种,很显然其对当事人权利的影响太大并且也关涉到了第三人利益,所以法律给出了例外的规定。所以法律是很活的东西,需要思考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