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保证期间就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在一般保证中或向保证人在连带保证中主张权利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是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前提。
1保证期间的性质
1诉讼时效说此说认为保证期间从本质上说就是诉讼时效期间它应当属于诉讼时效中的特别诉讼时效的一种可以称为保证诉讼时效或保证时效
《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2除斥期间说此说认为保证期间的性质绝非诉讼时效而是除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指权利人享有某种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在期间经过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它来自于实体法消灭的是实体上的权利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断中止和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