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权利人(受害人一方)可以主张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为:
1. 医疗费:指身体受到侵害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等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能够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赔偿。
2. 误工费:指受害人因被侵害影响工作而减少的收入。
①赔偿数额:误工时间×收入状况。
②误工时间:根据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因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日或者按照实际误工时间确定。
③收入状况: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由受害人提供供职单位的证明;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无法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