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57条规定,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状态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根据此条规定可以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赔偿并不必须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不具有强制性。《工伤认定办法》也仅规定单位未在规定时效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伤害职工或近亲属、其他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未经过工伤认定的工伤事故是否可以私了?工伤的法律后果可以分为两类:对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而言,认定工伤后,支付待遇主要由社保机构承担属于公权性质,用人单位支付就业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属于私权性质;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而言,用人单位将承担全部的工伤保险待遇,属存粹的私权性质。就单位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工伤等级变化后能否再次申请仲裁私了并未损害国家的利益,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