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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伙计的经济纠在法院仲裁,现在结果出来了要执行,我对结果不满意想撤销,请问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是案由吗

帮助10人 10w+浏览 匿名 2018-06-26 河南开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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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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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指在申请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被执行人向法院证明该裁决存在着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形,请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该裁决,而由法院裁定该裁决不具有执行力的制度和程序。
    一、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
    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对仲裁实行监督的另一种方式。当申请人提请法院对裁决强制执行时,被申请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裁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这些情形包括: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此外,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二、不得请求不予执行的情形
    1、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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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018-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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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进行审查。法院在执行前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是仲裁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许多国家仲裁立法的通行规定。法院的审查包括程序上的审查和实体上的审查。前者是指法院审查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过程中出现的程序性问题,如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仲裁员是否越权等等。后者是指法院审查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依照我国《仲裁法》第6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国内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事由是: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
      仲裁应当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双方一致达成的授予仲裁庭审理案件的依据,是仲裁的基础。如果当事人纠纷发生前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未达成仲裁协议,那么仲裁机构就无权受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对争议无管辖权,仲裁就没有根据,裁决当然不能执行。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前者主要是指裁决的事项虽然是法律允许的,但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未作约定,后者则主要指裁决事项本身就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仲裁事项具有不可仲裁性。依仲裁法第3条之规定,下列争议不可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两者的实质都是仲裁机构越权仲裁,因此其裁决不能予以执行。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仲裁程序的严格合法也同样重要。很多法律学者都指出:正当的、严格的程序法往往比较完美的实体法更具有意义。古人说“徒法不能自行”,也就是说没有一套完善、精确的程序机制,法律条文规定得再好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只有设置了一套严格的程序法规,并确保这一套程序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良好实施、妥善运作,才能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何课加的义务真正地落到实处。所以各国法律素来特别强调正常程序的重要运作。仲裁活动作为一种准司法活动,其程序的正当对于实体权利义务的影响同样不可忽视。如果仲裁的开庭裁决过程违反了仲裁法第二节的规定,其裁决结果同样是可以不予执行的。如仲裁庭由当事人不同意的仲裁员组成,或者仲裁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或者当事人未经合法通知即做缺席裁决等等,当事人就有理由怀疑裁决的公正性,这样的裁决就可以不予执行。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证据是认定事实的基础而认定事实又是划分责任,确定各方权利或义务的前提。证据不足就不可能做到认定事实清楚,事实不清就不可能正确地划分责任及确定权利义务。仲裁员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枉下裁断,很可能错误地认定了案情,使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分配与应当出现的情况出现很大的误差。这样的裁决不可能准确、公正,因此可以不予执行。这项规定使得法院不仅仅囿于对仲裁的程序进行审查,而已经进入到了实质性审查的范围。这一项规定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及对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里所未曾提到的。应当说这种理由的设立,一方面增大了法院的权力和负担,另一方面也给仲裁过程带来了压力。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一个案件,认定事实清楚,但错误地适用了法律,将此性质的争议(如合同)适用关于彼性质争议(如侵权)的法律,或将此一类型的争议(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适用关于彼一类型争议(如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都会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很大的变化。如果错误地适用了法律,当然会造成不公正的结果,因而法院也可依法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本项理由与上项理由都是对仲裁裁决在实质上的审查,并可以裁决不予执行的。这种规定虽然不符合当今世界普遍采用的对仲裁裁决只进行程序审查的大趋势,但鉴于我国的仲裁制度还处于初级阶段,很不成熟,我国各地仲裁机构的仲裁员素质尚参差有别、良莠不齐,对于所裁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有可能出现偏差,作这样的规定也是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的,是可以理解的。这种规定与仲裁法中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理由的规定不同,只是指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况。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仲裁法第34条第4项已经规定,如果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则应当回避。仲裁员具有上述情形都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即企图倾向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在参与仲裁的过程中作出有利于这一方的裁决。所以上述行为和索贿受贿行为相表里,而与徇私舞弊、枉法裁决则往往有因果关系。在仲裁员有上述行为的情况下,就难免要偏袒一方,也就很难保持中立、公正无私。这样的裁决也很难公正,因此可以不予执行。
      关于仲裁员有贪污受贿行为的,不仅可成为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事由,也同样为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事由。仲裁法第58条第1款第6项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只是措辞有所不同。仲裁法用了“索贿受贿”,而民事诉讼法则用了“贪污受贿”一词。仲裁法的措词更为准确。因为贪污,按照通常的理解以及刑法的规定,是指对公共财物和国有财产的私自占有和侵吞,而且行为主体应为具有职务上的便利的人员。
      有人认为,仲裁员在办理某一案件过程中,并不属于某一当事人的管理人员,一般不可能构成贪污行为;如果仲裁员自身为当事人一方的管理人员,则理应回避,没有回避而参与仲裁的,本身就违反了法律关于仲裁程序的规定,无论是否贪污,该仲裁结果均可视为有错误而被撤销或不予执行;如果仲裁员非某一当事人管理人员,而在办理该仲裁案时在本单位进行贪污,则又与仲裁结果无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其贪污行为与枉法裁断不相连属,其贪污行为自应按法律和行政法规追究刑事或行政责任,却不构成不执行仲裁裁决的充分理由。所以,民事诉讼法将贪污作为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之一,值得探讨。
      当然,在理论上也存在仲裁员与当事人一方的有关人员共谋侵占公共财产,从而使其成为贪污的共犯的可能性,这种可能也会导致仲裁裁决违背法律,但一方面这种情况绝少发生,另一方面法院对裁决进行实质审查时应当能够发现枉法裁决的情况,所以在规定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中列出贪污一项,应无必要。有学者甚至认为既然已经给了法院的实质审查的权利,又规定了仲裁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情形,似乎也不必要。因为如果仲裁员的前述行为导致了枉法裁决,法院在进行程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过程中理应发现,如此规定属于重复;如果仲裁员的前述行为并没有造成枉法裁决的结果,法院结果审查,无论裁定不予执行裁决与否,都造成了一种程序上的浪费;裁定不予执行,而裁决本身是公正的,对该案重新仲裁或进行诉讼的行为就是一种社会成本的不必要投入;裁决予以执行,则审查本身就是一种浪费。
      所以,法院应当只管审查裁决的程序和实质上是否违法,至于仲裁员在案外的行为,自有该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和仲裁法第38条的规定,当属于另一性质的问题,由仲裁委员会或有关司法机关给予其行政处分或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七、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3款规定,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执行该裁决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不予执行。
    上文便是我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是案由吗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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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2018-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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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是什么?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是当事人在合同当中并没有约定,发生争议的时候要到仲裁机构来进行仲裁,还有就是仲裁机构的专业组成人员违反程序法律的规定的话,也就不予仲裁了,不与仲裁的话,还可以去法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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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劳动仲裁申请时效多久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劳动仲裁的有效期限通常为一年时间,自当事人明确知晓或应该知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那一天开始计算,只要在这个有限期内,就可以向相应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保护本人在劳动领域中的各项合法权益。若在此期间出现了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况,那么,申请仲裁的有效期限将从中断之时起进行重新计算。所谓“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实际上就是指当当事人因为劳动争议纠纷而需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必须在法律所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否则的话,法律将会设定一个时效制度来消除其申请仲裁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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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需要什么理由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需要满足在仲裁过程当中所提供的证据被证实是伪造的或者有其他不实情况。或者是仲裁的过程中出现了违反法定程序的话,那么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进行核实,并且做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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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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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有哪些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根本就没有签订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没有仲裁权,仲裁庭的仲裁程序是违法的,或者仲裁庭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还有就是能证明仲裁委员会有枉法裁决的相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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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
1、仲裁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2、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系伪造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裁决的。5、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 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6、仲裁裁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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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裁减人员属被动离职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裁员通常等同于解雇,而辞职则属于自主决定的离职行为。
根据相关法规,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必须实施规模超过20名员工或虽未达到这一标准却占据企业总人数10%以上的裁员行动,用人单位须在30天前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详细阐述情况,并在听取了工会或员工的意见之后,将裁员计划提交给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方可执行裁员:
(1)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
(2)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3)企业面临转型、重大技术创新或经营模式调整,经过变更劳动合同后,仍然需要裁员;
(4)由于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赖的客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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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有哪些
1、仲裁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2、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系伪造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裁决的。5、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 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6、仲裁裁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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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能仲裁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劳动劳务关系可依法申请仲裁裁决解决纠纷。在中国境内的所有雇主与劳动者之间所产生的以下各种劳动争议问题,均需按照本法规定予以解决:
首先,因确定劳动关系而引发的相关争议;
其次,关于劳动合同的缔结、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事宜所引发的相关争议;
再次,由于解雇、辞退、辞职或离职行为所导致的相关争议;
最后,因工作时间、休息日、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培训机会及劳动保护措施等方面所引发的相关争议;
此外,还包括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事项所引发的相关争议;
最后,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其他各类劳动争议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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