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为加快劳动争议的处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相比对仲裁受理时间申请书副本送达时间仲裁答辩时间均进行了缩短决定受理时间和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被申请人的时间由七日变为五日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的时间由十五日变为十日除了相关时间缩短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申请和受理的最突出之处是关于“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这一规定将改变以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迟迟不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劳动者只有一味等待而毫无办法的现象更改变目前劳动者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某些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却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致使劳动者状告无门的现象这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一大亮点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对劳动争议仲裁的反申请作了新的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该反申请如果是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该反申请如果是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还规定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上述是劳动仲裁反申请举证规则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