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进行验收、评定:
(一)检验项目检验结果,没有全部达到质量标准。
(二)设计及制造厂对质量标准有数据要求,而检验结果栏中没填补测数据
(三)质检人员签字不齐全。
(四)各级质检人员,必须对分项工程质量进行认真检查、验收及评定。
(五) 除电动机空负荷试转外,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宜由施工单位归档保存、备查。可不移交给建设单位。
(六)分部工程质量只设“合格”,且应符合如下规定:
1、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评定,应按本通则第4章第4.0.2条的规定,认真填写分部工程质量
2、所属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应全部合格。
3、设备、系统带电或试运分部工程中的检查项目检查结果应符合规定,带电或试运应正常。
4、各级质检人员对带电或试运结果所作的结论应确切,并应签名验收。
(七)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应按规定整理归档,移交建设单位。
(八)单位工程质量设“合格”及“优良”两个等级,其检验及评定应按本通则第4章4.0.3条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的内容进行。
1、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具备如下条件,应评为“合格”。
(1)所属分部工程项目,质量验收、评定应全部合格。
(2)所属设备及其系统带电或试运应正常,并已签字验收。
(3)按照本通则第5章5.0.1条规定,对本单位工程资料核查结果,应资料、签字齐全。
2、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具备如下条件,应评为“优良”。
(1)所属分部工程项目,质量检验评定应全部合格。
(2)配电装置受电应一次成功。
(3)所属设备、系统带电或试运应正常,并已签字验收。
(4)按照本通则第5章5.0.1条规定,应对本单位工程资料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应资料齐全、数据准确、签字齐全、可查性强。
(5)未因施工的原因,造成设备严重损坏。
(6)未发生过因接地或短路,造成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7)电动机空转过程中,未发生过电动机烧毁事故。
(8)在分部试运过程中,未因电气的原因,而造成设备严重损坏。
对施工质量检验结果有分歧时,各级质检人员均有权要求进行复检。复检时,各级有关质检人员应参加。复检结果应作为最终检验结果。 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评定、应做到检测数据准确、检验结论确切、资料齐全、签字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