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
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
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
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如果超过了这个法律规定的期限,就需要跟单位协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