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属于保证合同纠纷。
2、本案A合同既有有保证人又有物的担保属于混合担保。
3、《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本案A合同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5、《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6、本案抵押物只是对A合同提供了物的担保,B合同中的债权没有约定以A合同中的抵押物做担保,因此,当A合同的主债权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消灭时,抵押物的担保权消灭。
这就是抵押合同担保合同不一致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