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比较特殊的商业性广告,比较广告具有一般广告所不能达到的广告效应,既有利于广告主赢取更多的交易机会,占领更大份额的市场,又有利于消费者获得更多的信息,作出更合理的消费决定,从而促进市场竞争中的优胜劣汰,推动市场经济的繁荣。比较广告的这些优越性,表明了它与不正当竞争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但是,任何一个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比较广告也不例外,比较广告如实施不当,往往会误导消费者或损害竞争对手,构成不正当竞争。
构成不正当竞争通常具备四项要件:
(1)主体为经营者;
(2)客观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3)行为后果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4)主观方面具有过错。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至第15条列举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比较广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没有明确界定。从比较广告的基本含义可以看出,主体为处于同一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是比较广告固有的特征,而主观过错地不正当竞争中通常采用推定过错原则。因此,判断比较广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从比较广告的行为及广告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来作出法律界定。结合法律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下几种情形的比较广告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1、构成虚假广告的比较广告。比较广告是广告的一种,就应当遵守《广告法》的一般规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违反真实性的虚假广告。构成虚假广告,一般从以下两方面认定:一是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二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是否真实。凡是利用比较广告捏造事实、以并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欺诈宣传,或比较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和事实不符的,均应认定为虚假广告。由于比较广告涉及对比较和被比较的商品或服务的宣传,就要求比较广告对两种涉及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全面客观的比较,不得夸大,也不得无中生有,更不得捏造、散布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宣传。构成虚假广告的比较广告通常有如下几种:
(1)“无中生有”,捏造与散布虚假事实;
(2)夸大失真,广告中比较的基本事实真实,但比较的表现手法过于夸张;
(3)仅仅表现比较结果,对于优势的依据即比较的具体内容、过程及资料不予说明;
(4)表述内容模糊,引人误解。
2、构成商业诋毁行为的比较广告。商业诋毁是指经营者以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商业诋毁行为通常通过虚假或欺骗性的宣传,诽谤竞争对手或其商品、服务。构成商业诋毁,法律规定要求行为者在主观上具有诋毁的故意,即具有贬低竞争对手或其商品、服务,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借以抬高自身竞争优势的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实践中,构成商业诋毁的比较广告,主要表现为恶意地渲染竞争者的偶然或意外事件,恶意地利用客观事实,片面利用没有定论的学术观点等等。
3、构成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比较广告。比较广告还有可能构成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以自己商品或者服务的长处与竞争对手商品或者服务的非关短处相比,即对比的内容没有针对性;比较内容真实,但表现手法带有贬低对方的倾向,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为利用竞争对手的知名度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将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与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牵强性
的比较等等。总而言之,在市场竞争中,除明显构成虚假广告和商业诋毁的比较广告外,以比较广告为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比较广告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以上就是我为您整理的一些有关于间接比较 反不正当竞争这个问题的具体解答希望您能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