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量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能够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能够任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商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要求的;
(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量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规则违背法律、法规的限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换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限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