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重庆公司 甲方向 支行(以下称贷款人)申请借款,请求乙方提供担保,乙 方在甲方满足遵守本合同的前提下,同意提供担保,根据《担保法》 、 《合同法》等法律之规 定,经双方自愿、平等、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担保事务
1.1 甲方请求乙方对某贷款人签订的 银行合同编号: 的 《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 (以下称主合同,借款本金人民币 元,手续费 元,期限 个月)所约定的债务以及因甲方违约而向贷款人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贷款人实现其债权的费用向贷款人提供信用担保。
1.2 担保期间:从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如果据银行提供的担保合 同,担保期间超过 6 个月的,乙方有权单方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2、垫资、反担保、担保费用、履约保证金
2.1 垫资
2.
1.1 垫资是指银行未向甲方发放贷款前,由乙方先行垫付使用甲方提车上户,便于车辆发 票、合格证、车辆保险等资料的收集,在银行放款时供银行检验使用的一种行为。
2.
1.2 乙方所垫付的款项,可采取任何方式和渠道支付,在银行向甲方借款账户放款后,此 笔款项属于乙方所有。
2.
1.3 垫资行为发生后,如甲方终止本合同的视为甲方违约,并应在终止当天退回甲方所垫 付的全部款项, 如甲方拒不退回的, 乙方有权从垫付当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向甲 方收取利息。
2.
1.4 在银行审查贷款过程中,遇甲方原因导致银行无法发放贷款的,垫付款项由甲方偿还, 如甲方拒不偿还的,乙方有权从垫付当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向甲方收取利息。
2.2 反担保
2.
2.1 乙方为甲方提供担保,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方式及内容由双方另 行签订合同约定。 重庆兆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
2.
2.2 甲方拒绝提供反担保或按一般担保行业所考虑的风险控制条件提供的反担保不足值, 乙方有权拒绝提供担保。
2.3 担保费用
2.
3.1 乙方与贷款人签订本合同项下的相关担保文件(包括不限于保证合同)时,甲方应以 转账或现金方式向乙方支付担保费。
2.
3.2 甲方支付担保费用的标准、方式按甲方制定的《重庆兆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贷款购车 分期协议表》执行, 《重庆兆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贷款购车分期协议表》时本合同的附件, 具有与本合同同等之效力(下同) 。
2.
3.3 前述《重庆兆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贷款购车分期协议表》 ,甲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已经进 行了充分的阅读并理解其全部内容(下同) 。
2.4 履约保证金
2.
4.1 甲方在支付担保费用的同时应向乙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2.
4.2 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标准和方式按前述《重庆兆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贷款购车分期协议 表》执行。
2.
4.3 履约保证金按以下原则处理:
2.
4.
3.1 保证金不计息存入乙方开立的专用账户。
2.
4.
3.2 履约保证金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A 用于清偿甲方尚欠借款本息; B 清偿乙方为甲方承担的代偿债务; C 支付本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 D 支付实现乙方追偿债权产生的所有费用; E 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其他费用; 前述费用的支付均由乙方直接实施扣划,乙方无须取得甲方的同意或批准。
2.
4.4 如乙方按照本协议扣划甲方保证金导致保证金余额不足初始保证金的 80%的,乙方有 权要求甲方追加保证金。
2.
4.5 甲方无任何违约行为能按主合同足额还本付息并办理好解除抵押手续后两日内,乙方 重庆兆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 还上述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
3、保险事项
3.1 乙方为甲方提供信用担保后,为防范和促进乙方进行风险控制,甲方必须委托乙方办理 车辆按揭期间的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乘坐险、交通强制第三 者责任险)并交纳保险费,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向乙方承担违约金,违约金由乙方在 甲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甲方自行决定是否投不计免陪险、 划痕险、 玻璃单独破碎险、 自然灾害险、新增设备险。
3.2 甲方车辆在保险期间内事故率过高,按照保险公司相关规定次年续保费用按比例上浮, 此上浮的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4、关于按揭期间 GPS 安装、使用及收费
4.1GPS 安装费 元(含三年的服务费和通讯费,具体标准见《重庆兆旭汽车销售有 限公司贷款购车分期协议表》 )由甲方承担。
4.2 如甲方同意安装 GPS 并已交纳费用但又不安装视为违约,原已交纳的所有的设备、安装 服务费用不予退还。
5、按揭车辆的上户及其他事项
5.1 甲方应在乙方指定的车管不猛办理上户手续,从乙方第一次通知上户起,国产车 3 个工 作日内必须上户,进口车经车管所检测通过后 2 个工作日内必须上户。 若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时上户,甲方将无条件向乙方一次性交纳 2000 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并愿意另按每逾期一天交纳 50 元的标准支付延迟上户的违约金,违约金由乙方从保证金中 扣除。
5.2 若在办理车辆抵押期间甲方车辆出现违章,2 日内(以出现违法行为时起算)未自行处 理的,乙方视为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代办车辆违章事宜,乙方将收取 500 元代办费,代办费及 违章罚款将由乙方在甲方缴纳的保证金中自行扣除, 如果甲方的保证金不足支付代办费用和 罚款,导致乙方垫付费用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如甲方在十个工作日后未办理上户,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将车辆交给乙方, 甲方有义务配 合并不得提出任何抗辩,如甲方拒不配合,乙方有权强制扣收车辆。此条款同样适用于甲方 车辆有违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为车辆办理上户及抵押登记的情况。
5.3 因甲方自行选号拖延了上户时间而出现的养路费逾期、临时牌照过期车辆被扣、购置税 被罚款等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负责。
6、贷款车辆在每月 日(含 日)以前银行发放贷款的,甲方应在次月 日前付月 供款;每月 日以后银行发放贷款的,甲方应在下次月 日前付月供款;凡不按时付 重庆兆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4 款将以每日 50 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累加计算) 。
7、因甲方未按上述约定时间还款或乙方代甲方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扣取乙方保证金即为甲 方违约。 乙方将依法向甲方追偿为之代偿的全部款项和自代偿日起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以及乙 方为行使追偿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含诉讼费、保险费、鉴定费、评估费、代理费、拍卖费、 执行费等) 。
8、贷款期内,甲方保证按银行和乙方要求的时间、方式还贷款、缴纳保险费及续保,如在 贷款期间内甲方不按时归还贷款、交纳续保费用,乙方有权强制扣收车辆,甲方将无条件的 接受一次性归还银行本金及手续费等, 甲方交纳的保证金乙方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在甲 方未按时归还贷款且不能一次性归还银行本金及利息时, 乙方保留对甲方按揭车辆进行处置 的权利。
9、甲方不论任何的理由延迟还贷人贷款或拒绝偿还贷款,均对乙方构成违约。基于乙方最 终担保责任, 不论乙方是否向贷款人承担担保责任, 乙方可以直接诉请甲方向银行或乙方 (如 乙方履行了部分担保责任) 履行偿还贷款或担保款项, 甲方对乙方的诉请放弃任何事实或法 律抗辩。
10、甲方清偿地理解了以上内容的法律含义,如违反上述意思表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含诉讼费、保险费、律师代理费、评估费、拍卖佣金、 差旅费等) 。 1
1、违约责任 除上述违约条款外,任何一方违约,应按机房贷款金额的 2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 约方给守约方造成了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违约方还应当支付赔偿。若甲方违约,赔 偿金、违约金由乙方在甲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 1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另立附件作为补充条款,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若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1
3、本合同一式贰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甲方(盖手印) : 乙方:重庆兆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这就是担保服务合同终止协议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