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以借贷为目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借贷的担保,是一种让与担保的模式,在我国相关民法规则当中并没有对让与担保制度的明确规定,仅在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当中首次对这种情况作出了司法解释,即:“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这就是民间借贷买卖合同担保抵押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