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说阶段性担保的由来,必须得先说一说商品房预售,没有商品房预售制度,就没有阶段性担保,商品房预售制度是依据住建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而来的,在其第二条中规定: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开发企业必须先按照《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先取得预售许可证,方可预售房屋,购房人再购买预售房屋时,如无法一次性支付购房款时,则需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原按揭贷款),住建部在其2001年修正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规定本办法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2008年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中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办理预告登记的第二款规定以预购商品房设立抵押的。
通过以上资料可以分析,为什么银行在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时需要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因为其为期房抵押,虽然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但是该期房是否可以如期竣工,银行是否可以顺利的取得正常的担保物权,以及再未取得担保物权前(即房屋未竣工前)购房人是否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都是一个未知数。因此,大多数银行再实践中都要求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而且在现实中,无论是否是期房还是现房销售,只要是尚未办理购房人权属证书的抵押贷款,都会要求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并且要求开发企业按缴纳一笔相应的款项作为保证金存入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