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实际 施工人包括五类:
1、转包的承包人
2、违法分包的承包人
3、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承包人
4、超越资质等级及没有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承包人
5、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施工人”与“实际施工人”的区别:
《合同法》中“施工人”概括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所有合法施工主体,包括总承包人、承包人、专业工程分包人、劳务作业分包人。可见,《合同法》中的“施工人”是指有效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不应包括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
《司法解释》中“实际施 工人”的概念在第四、二十五、二十六条出现,三处均是指实际参加建设工程施工的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转包合同的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或挂靠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等。
因此,“施工人”与“实际施 工人”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