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是怎样的
实际施工人认定的具体程序与要求
"实际施工人"在此特定情境下是针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方主体这一特定称谓,其中涵盖了包括转包方、代理以他人名义承接工程的建筑公司或个体承包商,以及由发包人事先安排指定,实际承担并主管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的受委任者,然而他们并非法定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实际施工人是指那些在依法判定不具备合约效力的施工合同项下实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主体,这包括但不仅限于施工企业本身及其分支机构、工头这类的法人组织及非法人团体,以及包含自然人在内的各色人员等。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在工程实践中,作为施工主体的实操人员如果未能及时地履行其工期承诺,就要面临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合同违约,给建设单位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和损害。
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有权向承包单位追究违约责任,并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一方当事人未能遵守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时未达到约定标准,均需对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承担相应责任,例如持续履行其义务、采取措施弥补瑕疵或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等等。《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不履行合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于实际施工人提起诉讼时所应适用的管辖法院,通常须依据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予以判断:首先,若当事人间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发争议,并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此类争议属于不动产物权纠纷性质的,那么应将争议提交至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然而,在此种情形之外,还面临着多种复杂状况,如下述几种:其一,若确有合法有效的管辖协议存在,且此协议并未违反专属管辖或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则应依照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进行处理;再者,倘若实际施工人针对的被告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直接相对方,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等,而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提出的诉讼请求,此时,管辖法院的确定便可能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考量。总而言之,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必须全面考虑到事例的具体情节以及相关法律条款的具体规定。
实际施工人认定程序与要求:针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方主体,包括转包方、代理建筑公司、个体承包商及受委任者。非法定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指在无法律效力的施工合同下实际从事工程建设的主体,如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工头及自然人等。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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