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关于实际施工人间接身份的确立,我们应当将其定位为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承揽方,也就是在出现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及借用资质等不规范行为时的实际负责本职工作的承包方。
根据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实际施工人有权向相关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如转包方或违法分包方提出自己的权利诉求;
同时,他们还能选择以工程的发包方作为诉讼的被告进行直接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二、实际施工人的认定
关于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四个基本因素:
1.其必须是所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承包商。
在合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作关系中,并不存在所谓的“实际施工人”这个概念,而是直接称之为“施工方'。
2.其必须是未经许可的承包商。
这类承包商并未获得相关的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违背了我国《建筑法》以及《民法典》(起生效实施)等法律法规中的部分条款规定。
3.尽管他们与发包方之间不曾缔结过正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是他们实际参与了建设工作,从而与发包方建立了事实上的权益和义务关系。
4.他们必须与上家承包商(即非法转包商或违法分包商)并非劳务合作关系。
若是作为上述承包商的下属机构或受雇佣、代理的人员,那么便不能被定义为实际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收取工程款项的途径主要包括:
1.首先,实际施工人应该向与其存在合同关系的转包商或违法分包商索求权利。
当实际施工人决定发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项时,需要首先将转包商或违法分包商列为被告,这便是实际施工人主张自身权益的主要路径和方向。
2.其次,实际施工人也可以直接将发包方作为被告进行起诉。
若实际施工人以发包方作为诉讼对象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予以接纳。
在此基础之上,法院可以批准转包商或违法分包商成为案件的协审方。
发包方仅需对超出应付款项部分向实际施工人负有法律责任。
3.为了方便案件的审理过程,人民法院有权批准将转包商或违法分包商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方。
《建筑法》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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