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来对这个问题 合同法反担保(分析一下 :反担保的概念。论在过去的古罗马法还是近现代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的担保立法制度上均未见记载。反担保一开始在19世纪中中叶作为美国备用信用证制度的一种担保措施,但在今日国际贸易的实践中偶见提及并将反担保作为与借款担保、保释金担保、票据担保等并列运作的一个担保种类,唯独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了反担保制度,这在世界民事立法中尚属首次。反担保指的是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为确保自己履行担保责任后追偿权的实现而要求债务人的担保。
?与本担保相比较,反担保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
1. 反担保具有从属性。反担保是依附于本担保而存在,本担保是反担保存
在大的前提和基础。这样的话有一个问题需要探究:如果本担保合同失
效,那么反担保合同是否无效呢,笔者认为要从自身性质谈起,反担保
合同作为一种从合同,应具有其从属性和附条件性,一切应从本担保合
同效力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