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制不分制度工作日和周休息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虽然综合工时制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是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其超过综合计算周期的总的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且应当支付加班工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