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拓展资料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2、调休是指某个工作日责令其不上班,而到周末却要员工来还班。或因有工作需要节假日上班,等以后用工作日为其补休。劳动法对调休是有规定的。但是,如果公司先让员工“欠班”,那么到周末则是“还班”,然后补休,公司仍然支付员工工作日的基本工资。所以一些公司常常采用这样的调休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