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装消防已经属于不能通过消防验收,触犯法律了。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方可施工;竣工时,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进行消防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具体需注意的事项:
1、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2,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
5,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
3,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3、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区以及周围50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4、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
5、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处严禁堆放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