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划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规定:补贴包括:
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肉类等价格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贴等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计算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基准工资,但应减去其中的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4、《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劳动法的工资包括: (一)计划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