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是指()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另外还有4年的特别诉讼时效,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以及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所以,只要记住“特别诉讼时效”;其他的一般都是“2年”。
诉讼时效都是法律严格规定的期间,对待这个问题您需要综合理解:
除了特殊的1年、4年外,一般情况都适用普通的2年诉讼时效,而20年是保护时效。2年(或1年)是包括在20年中的,只要行为发生之日超过了20年的,那么实体权利就消灭了,此时也不涉及到2年(或1年)的问题。20年是保护时效;2年(或1年)是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
如果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并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则这个时候并没有计算诉讼时效,应该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在2年内提起普通诉讼。但是,如果提起诉讼时,权利被侵害的时间已经超过20年,则法院不会受理(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