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对此,在实践中有二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这里的“工资报酬”中已经包括了正常的一倍工资,用人单位在之外只需要另行支付给劳动者百分之两百的加班工资,加起来法定节假日可以获得三倍工资,这种观点也可以简称为“三倍工资说”;第二种观点与第一种观点完全相反,这种观点认为,这里的“工资报酬”不包括正常情况下的一倍工资,用人单位在正常一倍工资之外应该另行支付百分之三百的加班工资,加起来法定节假日可以获得四倍工资,这种观点可以简称为“四倍工资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