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及处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如果打断了人家腿,或者致人于死地:
1、肇事涉嫌故意伤害罪;
2、量刑标准: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与受害人家属签定谅解协议书是减刑的重要条件;
初步估计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