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确认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理由如下:法理上有将无效合同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之说。相对无效合同是指可撤销合同,这类合同在依法被撤销前是有效的。但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对此分类。本文所讨论的无效合同是指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也可以称之为绝对无效合同。合同的无效是一种法律状态,合同是否无效须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或仲裁机关裁决)。它不以当事人是否提出无效请求为必要。所以权利人提起合同无效的诉讼在民诉法中属于确认之诉。就权利性质而言,确认合同的无效不同于一般债权诉讼的请求权,而是一种形成权。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也有人称之为能为权、变动权。形成权的作用有三种:有能使法律关系发生的形成权,如本人对无权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承认权;有能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形成权,如选择之债的选择权;有能使法律关系终止的形成权,如撤销权、抵销权。形成权与请求权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形成权依据权利者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得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或产生其它法律上效果。由于人民法院对无效合同的判决确认不具有给付内容,也就不具有可执行性。而依债权、财产权提起诉讼的请求权是给付之诉,法院判决一方败诉,败诉方须依判决自动履行义务或经法院强制执行而履行义务。因此,从程序上来说,形成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不适用于诉讼时效。
从无效合同的立法规定来说,无效合同体现了法律所代表的公权力对合同当事人之间所形成合同的干预。这种干预不仅在于确认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订立的合同无效,而且表现为取消违法合同所产生的效果以及使违法合同确立的事实状态归于消灭。法院还同时有权对无效合同采取必要的制裁。法院认为只要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违反了当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公共利益的,就应当判决合同无效,而不应考虑合同无效经历的时间。从这一点来说,确认合同的无效,也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或约束。
既然认为无效合同的确认不适用于诉讼时效,为何又有无效合同诉讼时效之说呢?从严格意义上讲,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是指因合同无效所产生法律后果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如单纯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案不适用于诉讼时效。但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向法院诉求确认合同无效的同时,还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在法理上应当认为当事人提起的是两个诉,前者是确认之诉,后者是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属于形成权,给付之诉属于请求权,当事人行使两个权利向法院主张。通常人民法院考虑到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是相互牵连的,可以依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将两诉并案审理,这也是为了节约诉讼成本,减少讼累,便利当事人。但并案审理决不意味着确认之诉的形成权适用于诉讼时效,只有给付之诉的请求权适用于诉讼时效。
请求权适用于诉讼时效,这是世界各国民法典的基本一致的规定。虽然各国对消灭时效的效力,内容各有不同(如,瑞士规定为债权,日本规定为债权和非所有权的其它财产权),但均规定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所谓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如《德国民法典》规定:“请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因时效而消灭。”因为诉讼时效制度实际是消灭时效的一种形式,消灭时效则是权利消灭的原因。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于权利人在时效完成以后,消灭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而程序意义上的起诉权和权利本身并未消灭,权利人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例中五交化公司与投资银行的担保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就合同无效的确认并没有适用于诉讼时效,而是以“已经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对方不履行合同而要求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请求权”来适用诉讼时效。我们认为最高法院对该无效合同案所涉请求权诉讼时效的判决认定,既符合审判实践又符合法理。
由此产生重要争议的是,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计算的问题。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法律规定了无效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依此认为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从双方订立之时起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并从此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显然这不符合法理。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这仅是有效合同的诉讼时效范畴,已不是本文所讨论的无效合同所涉及的诉讼时效问题。
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基于无效合同产生了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是法院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当事人之间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已不具有约束力,合同也不再继续履行。这种后果,也是当事人请求权的内容。而请求权只有当法院作出合同无效判决以后,当事人才能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故因合同无效产生的财产返还、损失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法院关于合同无效的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认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已经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其行使要求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合同约定的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为什么此案对合同无效产生的诉讼时效计算不是从法院判决书确认之日起算呢?最高法院认定的理由是,五交化公司的贷款损失并非因本案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而形成的,损失的真实和根本原因是本案借款人未按其约定的数额和期限清偿借款,权利人五交化公司要求保护其相应权利的诉讼时效应当自其知道该损害发生之时而非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时起算。并以此驳回了五交化公司上诉诉理由。最高法院不采信以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诉讼时效而以该合同原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的次日起算诉讼时效对本案的作出判决认定是正确的。这种正确性是基于该借款担保纠纷案件的客观事实、案件的特点以及对诉讼时效制度的准确理解。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制度;由无效合同产生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限应从法院关于合同无效的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