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班费及补休根据《劳动法》: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
日常休息时间加班,不安排补休,加班费不超三小时,按150%计发。但如单位与个人协商,可按小时累计安排补休。但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计发加班工资;
2、根据《劳动法》:“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周六、周日)加班,应先安排补休,加班一天补休一天。如无法补休,按200%计发加班工资;
3、根据《劳动法》:“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 ”
法定假日加班(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1天,国庆3天),按300%计发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