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自2004 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 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 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 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