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
其法律意义是,银行发现其债权的权益受到侵犯后(如已知贷款逾期),两年内如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催收贷款或办理展期等),就会引起借款合同所确立的借贷法律关系的消灭,即债权债务的消灭,银行的权益(即请求法院保护债权的权利)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民法通则》还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限重新计算(从中断时起两年)。因此,各行应结合清贷工作,区别不同情况对已经逾期的贷款可采取三种措施:
(一)以书面形式发送“贷款催收通知单”,以此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或要求借款单位出具书面还款的承诺;
(二)对符合展期条件的贷款,抓紧办理展期手续,由此而改变逾期贷款的性质;
(三)有必要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于已经逾期两年以上的贷款,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立催收贷款备忘录。将过去曾经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企业催收贷款的行为记录在案;
(二)同借款单位协商,专门就还款的问题另签一份协议;
(三)重新办理财产抵押或找保证人;
(四)对虽已逾期两年以上,但由于曾经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企业催收,从而未超过诉讼有效期的贷款,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