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一般生活困难的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发放给职工的供暖费补贴、防寒费、防暑费,实物如中秋节的月饼、端午节的粽子等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应该按市场价、购买价或者其他价格折合成等额的货币额,餐费,节日补助、已实现货币化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011年9月1日起调整后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