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加班工资扣税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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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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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者获得的加班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加班费计入员工工资总额,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国庆加班工资扣税吗

一、国庆加班工资扣税吗

加班费在职工劳动报酬所得的范畴之内,按照相关规定,劳动报酬是需要缴纳个税的,所以加班工资是要扣除个人所得税的。通常要缴纳个税的个人所得有工资、新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偶然所得。

二、加班没有加班费能够申请劳动仲裁

可以,但是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劳动仲裁是劳动仲裁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有时效上的限制: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当然如果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仲裁时效也会中断,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仲裁时效中止。

没有得到加班费的劳动者,要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当然劳动者也可以选择仲裁,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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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本律师认为:
1、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能调休,只能结算加班费,无论哪种工时制度。
2、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
A:周末加班,可以用等时的工作日调休。(调休不成的,按最低2倍工资计发加班费)
B:工作日加点,指的是8小时下班之后又留下来工作的,这个也不能调休,只能计算加班费(按最低1.5倍标准计发)
3、实行综合工时制度的,无论周末加班还是工作日加点,都可以在周期内调休,只算最后一个总的工作时间,如果总时间超过的,要算加班费,统一不得低于1.5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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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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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庆加班工资按最低工资算吗?
国庆加班工资不是按最低工资来计算的。因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是指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费的工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该条法律规定表明: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关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理解。实践中,正确理解“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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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什么是工资?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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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第十一条规定了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等十四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在法定限度的工作时间内从事劳动或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资报酬。
二、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约定的注意事项
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约定优先”原则的适用并非不受任何限制,双方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当然无效。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1、加班费计算基数不得畸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员工工资结构通常分很多细项,但计算加班费时仅以“基本工资”或“底薪”作为计算基数,这种情况相对较多,偶尔有用人单位以“基本工资”或“底薪”与其他工资项目之和作为计算基数,也并没有包括所有工资项目。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畸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该约定将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2、加班费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底线,也是法律关于工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否则该约定将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十条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由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周期短,而劳动合同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约定的变更不及时,经常出现滞后导致约定失效。因此,当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作出调整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加班费计算基数的约定。
综上所述,国庆的时候国家是给所有人都放了法定意义上的假期,而单位此时要求员工不放假而在单位上班就是要给与其工资相对应的加班费的,而且在工资的水平之上还要乘以相应的倍数作为补偿的,而这个基准必然应该是员工的应得工资而不是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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