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95年浙江省劳动厅发布的《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号为浙劳政[1995]103号,这个文件的第九条小标题就是“关于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问题”,具体摘录如下:
(一)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的,应当以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为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
(二)执行上款规定有困难的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的,以下列标准计发加班加点工资。
1.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加班加点工资计发基数;
2.实行其他工资制度的单位,以加班加点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收入(不包括奖金和物价补贴)为计发口径;对于难以划分工资、奖金、物贴等项的企业,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计发口径。
(三)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低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工资
以上是关于国家规定加班价格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