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是适用《劳动仲裁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还是适用该法该条的第4款的规定?双倍工资是惩罚性的规定,还是在特定情形下应支付的劳动报酬?
一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是惩罚性的规定,其诉讼时效应适用《劳动仲裁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种观点又可分为两种意见:一种将11个月作为整体,只要距离应支付双倍工资的最后一日不超过一年,都可以主张11个月的双倍工资。另一种将11个月分开对待,按照每个月标准计算,这个月届满一年就丧失这个月的双倍工资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