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者不具备法定主体资格,致使合同不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而使合同无效。在我国,旅游业为特许经营行业,《旅行社管理条例》第12条明确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依法登记的旅游业者,其资格仍然受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严禁超范围经营,超范围经营包括国内旅行社经营国际旅游业务和国际旅行社未经批准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按照这些规定,不具备旅行业特许经营资格的民事主体以及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旅游合同,因缺乏有效合同所需的主体资格要件,不产生法律效力,应视为无效合同。如国内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入境或出境旅游合同,因国内旅行社不能从事国际旅游业务,该合同无效。因旅行社的无权代理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后,旅游者因信赖旅行社有代理权而受到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由旅行社来予以赔偿。《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