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子女,户口不可以在青岛申报:
1、根据《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鲁公通(2016)179号)第14条的规定,当事人的子女要在当地登记的,常住户口必须迁入青岛;
2、根据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在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和《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
3、向父亲或者母亲任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申报出生登记手续。 《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鲁公通(2016)179号): 第十四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和《出生医学证明》申报。 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本规范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生登记前父母离婚的,应当由抚养方申报,并提交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