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审查是否增加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方式条款
根据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可以指导当事人就出具执行证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对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核实方式做出约定。”基于此,公证员在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时,应建议当事人在合同中增加如下内容:“公证处对借款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还款义务的核实方式为:
1、公证处信函核实方式;
2、公证处电话核实方式;
3、借款人履约备案方式;
4、查询指定账号转账情况的核实方式。”以上方式由公证申请人任选其一。有了上述约定,公证机构出具执行前的核实程序变得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强,且简单易行,易为当事人接受认可。
民间借贷如同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民间借贷长期游离于国家金融体系之外,存在着交易隐蔽、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监控,容易滋生非法融资、洗钱犯罪等问题,严重时甚至危害社会安定;但另一方面,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传统的融资方式,对解决个人、企业生产及其它急需,弥补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加速社会资金流动和利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拾遗补缺的正面作用。伴随着民间融资借贷的合法化进程日趋加快以及相关立法的逐步完善,笔者相信,公证行业在这一领域中将大有作为。
综上,民间借贷合同公证要审查的内容有:注意审查借贷事实本身的真实性,注意审查借款利率的约定条款,注意审查单利、复利的计算,注意审查罚息的问题,注意审查借款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注意审查利息、罚息、违约金并存问题,注意审查担保条款,注意审查是否增加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方式条款。